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朱永達表示:「先享受、後付款」是國旅服務企業團體經年累月的商業模式。“因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的第32條提到: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外,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指旅客),不在此限。”
也因為過於保護消費者的關係,無意間造成旅客認為,連官方似乎都已認可「先享受、後付款」的有利條件,而對於操作企業團體的同業來說,倘若公司行號希望「先享受、後付款」,也只能先進行出團,在回程後才進行收款,雖有風險,但為了生意也只能先進行處理。
其結果是旅客認為只要支付少許的訂金或部份的團費或先出遊、後付款,是理所當然的商業行為。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企業團體願意在契約內訂定有利於業者的條款,觀光局也不願認可,值得玩味。
扣取必要費用如何認定 業者經常蒙受不白之冤
當國內疫情爆發,連國旅也無法出遊時,雖有觀光局強力宣導的美意,指示旅行社所收取的團費可按照定型化契約的內容,扣除必要費用後全數退還,或可收取5%團費作為取消的費用。
然而,企業團體不了解的是,旅行社交易模式與他們有極大的不同,倘若要進行行程操作時,所有觀光供應鏈的單位都需要極高的訂金,舉凡飯店、遊覽車等要留車留房,絕對不是單純5%的訂金即可處理。
因此只要一經簽訂合同後,業者便需要為企業團體代墊包括飯店訂金及各項必要的支出費用,而當事件發生後,旅行社在無任何團費可扣取的情形下,便將造成莫大的損失。
保障各方安全 散客型契約不適用
雖然觀光局有強調,契約如果有異議,可以先行送審走行政程序,經過核准後再簽約,但回歸事實層面,極少數有企業團體或公司行號願意等待公部門的行政程序再來簽約,對於旅行社而言更是冒著客源流失的風險,顯示出法條上有極大問題。
朱永達強調,希望觀光局在保護消費者之餘,也應該對旅行社部分提供更合理的保障,因此建議能核准旅行社與旅客雙方都同意的約定可不經核准的程序,或修訂合約內容或合約可加註。
舉例:…旅行社可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或必要費用之單據,縱然在旅客未支付任何團費的情形下,旅行社仍可向旅客求償,雖旅客因不可抗力而取消旅遊也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外,企業團體委任旅行社來辦理活動,並非是由旅行社先包裝好產品來銷售,所以套用「散客型」的定型化契約無法適用於企業團體委任的原由在此。契約造成業者與消費者不對等關係保護旅客美意成為規避漏洞國旅定型化契約為何成為旅行社禁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