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7期|2019.08.12|記者:王政
朱永達呼籲:別拿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來開玩笑!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

誠摯建請觀光局不要有壓力 就用不同的標準來解釋 不可隨意鬆綁 地方創生要合法 消費者旅遊才有保障

觀光局今年3月預告「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資本額也降至150萬元。但因外界仍認為窒礙難行,觀光局與旅行業者召開多次會議,最後定案再下修到120萬元,旅行業者大多認同。

但是乙種旅行社未來可招攬取得合法居留證的外國人、大陸、港澳居民在國內旅遊,這一點旅行社是不同意,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這些屬甲種旅行社及綜合旅行社的營業項目,並非是乙種旅行社可行。

大家所考量的是整體台灣所有地區的地方創生,不能以某區及某區域來制定政策。山海農村營業方式均不相同,要在一定的基本安全架構下來衡量,車餐房等橫跨許多部會,並非觀光局可全承擔。

違法日租及民宿跨很多單位,車輛又跟公路局處有關,觀光局不是包山包海,別再逼他們了!我們的最低底限,只要開立旅行社來作營業,就可大方發展地方創生的精髓!學者及立委們別再以【農村部落青年返鄉】等議題來說無法承擔費用,連最基本資本額都付不出來,那當發生意外狀況時,消費者的賠償是否也用相同藉口來推拖,難道由連署的所有學者及立委們來賠償?

作任何事要以理、以法來作架構,不能說想改就改,改不了就發動媒體及文字記者來發動攻擊既有市場的遵循者。挑好聽的來推廣,會發生的問題一律不說,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

地方創生與觀光旅遊性質有別

觀光局解釋:農村生態體驗、部落文化體驗及製茶研習課程等案例,係於其所屬場域提供附隨之食、宿及當地接駁,與一般觀光旅遊活動【性質有別】,尚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指出:

根據旅行社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執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都必需以消費者安全情況下,提供有合法營利證之餐廳、民宿旅館、接駁車輛、遊覽車輛,足額履約保險,領有合格導遊證照才能帶領外國觀光客。然而農村、部落、製茶的體驗行程,一樣需要招覽、搭車、餐食、住宿等,請問跟我們旅行社的營業項目有哪一項不同?最後!請問觀光局長官,以上所列與一般觀光旅遊活動【性質有別】?到底哪邊不同!要幫地方創生找生機!那原本守規矩的好學生,就不用照顧嗎?消費者的安全擺一邊,等發生狀況後再來探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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