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
在政府的旅遊法規規範下,每一家經營的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都遵循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下,按部就班、兢兢業業的經營公司,配合觀光局的政策,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為第一優先。
但是為何支持地方創生的學者及立委,沒先檢討自己當初提案給政府各部會,沒有先跨部會與觀光局作協調及溝通,就提案申請補助經費來【輔導、訓練、改造】,執行跟旅遊有關的業務範圍。
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表示,這些學者及立委們!試問你們都沒錯嗎?旅行業者都很肯定你們的辛苦,陪著所有原民朋友及鄉鎮社區朋友,點點滴滴的努力。但是實務面開始執行時,牴觸了法條而受罰,原本是可以避免,但是因你們的疏乎,造成了他們荷包損失,誰都不樂意見到的,真正要檢討的是這些學者及立委們!
發展觀光條例是政府在維護消費者安全下而訂定的規範,不是專門來保護旅行社而定的法條,請學者及立委們勿曲解其原意,也勿稱此法條為過時條款,這些年也歷經多次的修改,也已符合消費者的需求,專門來監督及鞭策正規旅行社的利器。
希望各位學者及立委們及受波及的朋友們勿生氣,想想就是因為有這些法條規定及約束,才能規範現有旅行社更合法的來經營。試問只要不符合你們的法條,算過時嗎?
旅遊業者遵守法律 卻淪為受氣包
觀光局對旅行社是有嚴格的規定,配合的景區及景點及合作的廠商,都需要有合法的認證,而且要在安全無餘的環境下,才能從事旅遊的活動。如果一經觀光局查核,配合的廠商及行使的範圍及活動,只要非法,旅行社將會面臨被罰款及停業或吊銷執照等嚴重的處分。那試問地方創生,難道就不用遵守,都例外嗎?
只要你們合乎規定就可經營,但目前也只能於該地區作地區的小旅行活動而已,屬於被動的接待,不能主動的出擊去招攬客戶及安排車餐房等旅行社業務,如你們需要的話就按規定來開一家合法的旅行社,接受跟我們一樣受觀光局規範,才能對消費者全權負責,不然發生糾紛賠償時,要找哪個單位負責?
請問這是否跟輔導的學者及立委們說法不同對吧?請靜下心來想想前因後果,千萬不要說旅行社在阻擋各位,也不要用旅行社收取行銷通路費當藉口,來損旅行社而要求政府放行。
觀光局及我們歡迎各位的加入,因為台灣各地鄉鎮社區早就與旅行社配合的很多,也已經行之有年!並非各位學者及立委們口述中,與旅行社配合很少。而且我們在外縣市的旅行社,一直在幫各位地方創生業者作招攬,及協助解說參加小旅行的優缺點及特色,試問旅行社都沒做事只收取行銷通路費是嗎?
不能求便利而修法 應帶領地方創生走出去
旅行社是很多相關業者環環相扣來組成,各有專業特長,並非修法就隨行通過,全民都可作旅遊。因為台灣範圍真的很大,你們所接觸的地區想要轉型作小旅行,大多都沒能走出來與旅行社業界聯誼溝通,你們都只找自己縣市的旅行社業者來配合,那是最錯誤的作法,無怪乎你們會說,真正想要經營小旅行的旅行社很少。
你們需要配合的業者,都是來自外縣市的旅行社,因為他們的客源才是你們要的。你們會說,不知如何與外縣市旅行社接觸。這就要怪各位學者及立委們,不是只有輔導而已,只要多一份心,跨部會去詢問觀光局,相信觀光局長官們也會很樂意幫忙牽線。奉勸帶領地方創生的各位學者及立委們,一開始走錯要知錯,別怪發展觀光條例是過時法令,因為旅行社的母法早就是如此規定。修法是漫長之路,遙遙無期,要面對現在的實務面。應該想如何帶領地方創生業者走出來,跟外面社會接軌,採用合作方式才是真正最快解決的方法。評量自己的接待方式及容納量,若接待人數少,只要採分批、分梯方式就可解決。持續有人前往小旅行,好好接待及導覽,社區就有盈收就可提撥經費來回饋鄉鎮所需,關懷及改造的地方,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