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立委余宛如於5/3討論《青創》議題後,使得國旅市場再度對於地方創生的議題掀起一陣討論。台灣旅行業國民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朱永達強調,旅行社不反對地方創生!但是要在維護消費者,最高保障原則下來進行,不能輕忽消費者的安全!旅行社的商業模式是經過數十年、千錘百鍊的案件不斷改進、精進,才擁有對消費者的保障條款及履約履責條款產生,並在發展觀光條例下,給予消費者的安全與品質保證。希望政府單位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與消基會及地方創生業者討論研擬出最合乎納管的條例及責任歸屬的問題,要有賞罰分明機制,更要有單位主管機關應負的責任。
簡單來說,假使有一位大陸人來台自由行,參加了地方創生小旅行,不小心出事了誰負責?目前是給他辦件的台灣旅行社要負全責,因為法規是代辦件旅行社要負責。但如果旅行社代表大陸人與小旅行業者溝通沒結果,誰又要負責?這回就要請觀光局、海基會、地方創生主管機關來共同負責協調了。試問,這個問題誰來處理,請深思!旅行社何其無辜!
建議立新法 讓產業有法可循
對於公聽會的《青創》議題,旅行公會總會國內旅遊委員會總召集人林義順表示,《青創》一事乃隸屬體制與法規的層面,換句話說應是立委諸公與相關主管單位,相互協商成立新措施或新立法案,才能解決問題!
怎會讓青創族群與社區發展協會,向旅遊業者發出不平之鳴,引發矛盾與對立呢?法源不足或是不適用,應該立新法以作為合法行為的準則與依據。
況且,與會的青創代表們再三言明,《青創》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是以文化的傳承,環境保護、生態教育等為宗旨,並且不計代價積極參與,並推行公益活動,所以應立新法才是。
為何硬要把現行營利單位在使用的《發展觀光條例》拿來套用,既希望合法納管,又一再強力要求《量身訂做》的修法才能適用,何必如此呢?
立法形成權是現今台灣的法治體系,立委若真的為維護《青創》的權益而立法,相信全台會依法遵循,縱然會有不同的聲音,甚至認為是《惡法》,那又如何呢?畢竟那些條文都經過立法通過的!
請重視旅遊安全 為消費者提供保障
林義順表示,《青創》的社區發展協會、部落旅遊等,本來就有很多與旅遊社業者互動良好20多年了,一切都配合很成功。為何不以雙方的蓬勃發展為前提為模範,卻在5/3公聽會汙衊、主打旅行社。
請問立委學者們是否有察覺到,政府多年來推行的社區發展協會與部落旅遊,已到處開花結果,相當蓬勃。甚至有部落經營的相當非凡,無論散客或旅行社都一視同仁,從不曾優惠給旅行社,人帶來錢照付(更遑論所謂的傭金論),甚至對旅行社訂定需包場的嚴苛條件,這豐碩的成果請問立委學者們知道嗎?
不僅如此,《青創》一事輕忽旅行社特許行業所意涵的權責,發展觀光條例是管理旅行社的專法亦是特別法,該法是為了消費者的安全與品質保證。產官學及消保會不斷的努力制定,包括旅遊責任險、旅遊履約險、品質保障協會、定型化契約等等,如今即將面臨重大考驗。
殊不知「牽一髮動全身」的道理!假若《青創小旅行》在修改發展觀光條】的體制之下產生,不光只是全台現有7,000多個社區發展協會,應該會有更多社區發展協會的成立,試問旅遊交安、食安、人安等旅遊風險怎能輕忽!希望立委學者們,真正的為百姓社稷著想,能通盤全面性的正向考量,這才是營造社區發展協會永續經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