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2007.03.08|記者:蔣德誼
逢年必倒?旅行社品管總檢討
每到逢年過節,國人總喜歡利用連續假期的空檔出國旅遊,然而卻往往有部分不肖旅行業者也看準此時買氣熱絡,以低價促銷方式吸引旅客購買行程之後惡性倒閉,旅客金錢損失尚在其次,假期泡湯、處理後續的繁瑣事項才是最令消費者氣結的惱人之處,更嚴重損害旅行社整體形象。今年更連續發生喜洋洋及辰欣旅行社接連倒閉的事件,每逢年節此類事端總是層出不窮,究竟問題的癥結出在何處?

加強審核 提高門檻 確保大眾權益

根據品保協會提供的資料,去年1月錸捷旅行社跳票數千萬,300多位旅客受害;2005年1月達盛旅行社倒閉,再往前來到2003年2月,英倫行旅行社惡性倒閉,30幾個團被迫取消,700多人行程泡湯;這些都是在農曆春節期間發生的旅行社倒閉事件。
儘管觀光局每年在春節等旅遊旺季前都會針對旅行社業者作查核,公佈「有問題」的旅行社,但是由於目前查核機制僅能從票據紀錄、簽證辦理等方面調查,加上逐家核查在實行上有其困難度,成效往往有限,今年所發生的兩起旅行社更是都不在黑名單內。


以此次發生的兩起事件而言,喜洋洋旅行社負責人帶著1,300多萬的團費捲款潛逃,600多人受影響;辰欣旅行社更是創下史上最高跳票金額,捲款金額高達4,000多萬,受害旅客多達1,500多人,看準春節「旅遊人潮=錢潮」,辰欣旅行社更砸下大筆銀子於年前在多家平面媒體連續刊登廣告招攬客戶,旅客付了錢卻完全沒有訂機票和房間,明顯是惡性倒閉。此類旅行社倒閉之前多半以超低價促銷引誘消費者購買,收了大筆團費之後才不知去向。而事後品保協會雖然協助理賠事宜,但由於履約保險額度只有1,000萬元,遠不及待賠償的金額,部分民眾可能無法獲得理賠。究竟如何遏止此類事件一再發生?除了事後的賠償,事前的預防及審查機制與消費者自身的警覺性以及相關保障措施可能都是需要加強的。

近5年旅行社倒店事件一覽表(資料來源:品保協會)

旅行社
時間
事件過程
受害人數
求償金額
 慶鴻  2002∕02∕05   春節出團,團員在機場被導遊放鴿子。
335 
約760萬元
台灣中藝 2002∕02∕06  負責人收取團費及護照後捲款潛逃。 
132 
約453萬元
 世統 2002∕02∕22  財務狀況吃緊倒閉。 
147 
約133萬元
 英倫行 2003∕02∕06  未付團費,和大陸地接旅行社有糾紛,發生扣團事件。 
585 
約698萬元
 紅寶   2004∕01∕17  負責人收了團費後落跑。
290 
約593萬元
 達盛  2005∕10∕20  公司跳票倒閉。 
260
約300萬元
 錸捷   2006∕01∕26  經營網路旅行社,燒錢過鉅,無預警倒閉。 
366 
約571萬元
 冠德 2006∕02∕14  周轉不靈,負責人周麗純避不見面。 
233
約280萬元
 喜洋洋 2007∕02∕10  負責人屈湘平捲款潛逃。
428 
約862萬元
 辰欣 2007∕02∕16    負責人劉中興惡意捲款倒閉。
1,577 
約3,938萬元


品保/公會   重建旅業信用度

審查稽核   雙管齊下   保障交易安全


旅遊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林進榮表示,年前旅行社倒閉風波引起外界對於品保在會員管理上的質疑。其實每個會員在入會前,都需經過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然經歷多起重大旅行社倒閉事件後,品保協會不排除往後會提高門檻,盼能影響旅行同業更珍惜旅業牌照的信用。
品保協會秘書長陳怡全補充,近年來,倒閉的旅行社多是在過年前,訂金收得多也收得早,包機款項的壓力也相當大,如喜洋洋旅行社倒閉事件就是因此造成;至於辰欣旅行社事件,則是明顯惡性詐欺的案例,對方大肆刊載廣告卻完全沒有後端的訂位與Local接洽,對於整個旅業都是極大的負面傷害。而旅行社倒閉後續的影響,除了會讓國人旅遊興致、信賴程度降低外,銀行業者也會有手續費增加的保護措施,業者須多加注意。


品保協會副秘書長吳美惠指出,今年將與觀光局、銀行單位攜手成立「交易安全查核小組」,在品保協會設立專線,提供同業、消費者、旅業配合組織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惡性倒閉情勢時,啟動即時機制連同觀光局做更周詳的檢查。未來擴大檢核的範圍會再加進訂團紀錄、機位取得相關資訊、外站付款訊息…等,以確定旅行社真的有安排行程、履行服務。與銀行合作的方面,則會針對旺季時刻是否有資金異常的情勢,再加進法源與公權力的雙重能量貫注下,還原旅業與消費者應享有的清新交易環境。(撰文‧攝影>林庭逸)


對於今年年前發生旅行社倒閉事件,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姚大光表示,公會與業者確實都有責任,尤其這類事一發生,消費者就會對旅行業產生信心危機,「因此公會有義務幫助絕大多數良善旅行社遏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維持市場商序與業界整體形象。」
姚大光認為普遍來說,以量產類旅行社最可能發生倒閉事件,「也就是以躉售或透過網路平台銷售為主,或是經常刊登廣告的旅行社,因集客能力較強,相對較容易產生惡意倒閉事件。」因此姚大光認為,這類量產旅行社若比照綜合旅行社投保4千萬履約保險,相信能防患未然。


此外,3月1日起,北市公會已設置專人負責市場查核工作,姚大光說,「這個人力專門負責稽查旅行社於各電子、平面與網路媒體刊登的廣告內容,如果發現有售價過低的狀況,就會進一步主動了解,如此一來,若有旅行社意圖不軌,希望藉由低價策略吸金,也能早日發現而加以遏止。」姚大光還建議同業之間不妨可使用銀行核發的業內採購卡,透過此一機制,他認為能有效降低風險。(撰文‧攝影>曾瑋琪)

觀光局說:

多重措施   強化查核機制


針對近來發生的兩起旅行社倒閉事件,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組長張錫聰表示,為確保旅客消費安全,避免並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針對「旅遊旺季前旅行業惡性倒閉防制及解決方案暨如何強化旅行業信用管理機制」,已於2月26日邀集相關機關、消保團體、保險業、銀行業及旅行業界開會研議,做出以下結論:
一、在制度面上,為強化旅行業之信用及專業,將研議提高旅行業設立門檻,包括:未來旅行業如增設分公司、負責人變更或新設之旅行業申請許可時,將以該公司是否已設置刷卡機或提出足夠之銀行擔保作為許可要件,同時一併研究改善現行保證金制度。
二、為防制旅行業惡性倒閉,當局將與品保協會、銀行公會、保險公會及旅行業全聯會共同成立交易安全查核小組,建立資訊平台並強化橫向聯繫。除由旅行業品保協會設立檢舉專線提供獎金外,針對旅行業者接受旅客刷卡及訂位情形、與國外旅遊業之交易往來等進行重點查察,期能防範於未然。同時也將強化現行履約保證保險制度,檢討保險金額應否隨收取之團費額度浮動調整。


消基會說:


務必簽署   旅遊定型契約


消費者文教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此次連續發生兩起旅行社倒閉事件,造成眾多旅客金錢以及心理上的損失,觀光局和品保協會都難辭其咎。他認為儘管每年觀光局都針對旅行業進行查核,但也同樣每年都發生此類事件,足見查核機制有其制度上的缺失和漏洞。
程仁宏呼籲觀光局應該針對查核機制徹底檢討,使其對旅行業能夠真正發揮監督的作用,而非只是流於形式。至於在品保協會方面,程仁宏也希望品保協會能夠定期針對會員進行查核其財務狀況,及早發現有疑慮的旅行社,而非只有入會門檻的審查。此外本次事件中由於履約保證的理賠金額不足,造成有部分旅客可能無法足額理賠,程仁宏也建議履約保障金額應採浮動制,依據出團團費進行足額投保,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對於消費者應該如何自保以及預防此類事件,程仁宏則呼籲消費者除了避免選購過度低價的旅遊商品之外,也應盡量以刷卡方式繳付團費,一旦發生變故可立刻申請止付較有保障,若是遇到要求刷卡多付手續費的情形,可向消基會申訴。此外程仁宏也提醒消費者,旅行社代收護照、簽證等證件時應向業者索取收據,購買旅遊行程時也務必簽訂定型化契約並仔細閱讀內容,若是臨時無法成行也應儘早告知業者,減少退費時的扣除額,多一分注意對自己就是多一分保障。

銀行說:

研擬修改  履約保險新制


辰欣旅行社捲款風波受害者不僅止於消費者,其周邊合作廠商包括收單銀行—聯邦銀行也受波及,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發卡業務部協理陳明智甚至表示,聯邦銀行與辰欣合作5年間,2年前曾更換負責人且主動告知聯邦銀行,當時曾查詢新負責人信用狀況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合作;然而此次易主卻未通知銀行端,聯邦銀行照常在持卡人刷卡產生交易行為後,依規定在3天內將刷卡款項付給商家,陳明智說,「雖然商家倒閉、惡意捲款潛逃正是『先收錢、後使用』交易行為中,收單銀行需承擔的業務風險。」然而,辰欣可能產生繼錸捷倒閉風波後更嚴重的損失,遂促使聯邦銀行重新審視針對旅遊行業收單作業的程序與門檻。


延後撥款   提高合作門檻 

 陳明智表示,過去一旦發生旅行社倒閉情事,即使來不及止付的消費者亦可透過品保協會所收取的1,000萬押金,與產品履約保險金獲得賠償,「由於產品履約保險僅限定理賠以現金付清的交易行為,因此,品保押金與產物保險金總額雖足夠給付消費者損失金額,對於已如實付清交易總額給商家的收單銀行來說,卻無可獲得理賠。」於是,可說處於「戒慎恐懼」態度的聯邦銀行目前正與北市公會與產險公司研擬新的履約保險制度,希望未來若又發生類似情事,收單銀行也能獲得合理賠償,目前估計應可於4月初前有進一步計畫。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制度尚未明朗前,陳明智表示聯邦銀行傾向4月起延後撥款日,亦即交易行為產生2至4星期後才付款給旅行社,撥款日將視旅行社規模與合作狀況而定;此外,聯邦銀行總行決定暫緩開發新旅行社接單合作業務,未來視情況重新開放,但勢必將採取更高標準的考核。陳明智強調,以上兩點是暫定措施,一旦保險新制施行後,將視情況再行調整。
陳明智同時也提醒業者,一旦更換旅行社負責人,務必告知收單銀行,最嚴重將終止合作契約;至於新進旅行社雖可能尚無合作接單銀行,但千萬不要向其他旅行社借刷卡機,以免影響權利與義務,甚而影響日後接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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