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2006.09.15|記者:孫正寰
北市公會「航空票務問題暨偽卡詐騙猖獗研討會」<上>

機票的各種附加費用,是否壓得你喘不過氣來,包括消費者與旅遊同業?每月光處理偽卡盜刷事件,所花的時間、官司,還不加上巨額虧損,就讓旅行社叫苦連天!這些血淋淋案例,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不僅清楚了解,現在更進一步要主動出擊幫業者爭權益。今年5月上任的第14屆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各委員會陸續召開各種研討會,目的就是保障會員權益。而這次北市公會於8/30上午召集主要航空票務業者,邀請相關業者加上公會幹部共24位出席「航空票務問題暨偽卡盜刷猖獗研討會」,並由《旅奇雙週刊》現場紀錄綱要。

首先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姚大光表示,「航空票務占旅行業務量達6成以上,但目前業者所付出的成本與心力,換得的收益卻不成比例。業者私下可能都有交換過想法,但這次是首次藉由公會的平台,希望能凝聚業者的共識,成為正式的議題,並由公會與相關單位溝通討論,一步步踏實終有解決之時日。」姚大光並高聲疾呼:「公會應該更要努力讓此問題明朗而解決之,這些攸關旅行社生存,我們只求『公平合理』的生存對待!」

(前排中)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姚大光,於此次研討會後與部分參加業者代表合影。

「航空票務問題暨偽卡詐騙猖獗研討會」

姚大光(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以每年台灣800多萬出境人次來算,300元機場稅的2.5%,每年補貼航空業者金額就高達6,000多萬新台幣。而真正付出成本、人力的旅行業者,幫忙收取機場稅,卻得不到合理的補貼,因此各業者是否可合理爭取相對的補貼?

李司平(北市公會義工顧問):

先來看機場稅收取的背景,其實最早機場稅的收取單位,民航局是希望由銀行代收,但因利潤薄弱對銀行來說不具吸引力,所以只好轉由航空公司代收。而航空公司要求能從機場稅中分撥2.5%來彌補付出的成本,也無可厚非。隨著時空變遷,出國人數每年已突破800萬,機場稅也改由旅行社代收,還附加收取其他多種費用、成本都是由業者來負擔,因此希望能體諒業者,以獲取相對的佣金來擔負成本。

首先來看,北市公會於90年8月3日發文旅行同業函,針對機場稅代收問題,依據民航局90年7月5日會二(九十)字第00一八四二四號函所做的決議,「……若機場服務費隨票徵收後造成旅行業者票務作業及成本因而增加,可請旅行業者或同業公司與航空公司雙方協議,由航空公司於該局所支付之2.5%手續中酌給傭金,以資公平。」因此民航局立場,同意業者與航空公司溝通,看是否能達成雙贏。

雷明華(東南旅行社海外旅行事業本部票務部副總經理):

旅行社代收費用所獲得的利潤少,但代收費用有時甚至可達到票價50%,且付出成本高,所以需要佣金來彌補,或至少能計算於業績內。雖然根據上述函,業者可直接與航空公司協商,但不太可能達成立即效果,但假使觀光局有明文依據,將可有效改善。

李司平:

其實香港與我們有類似的情形,而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在2005年發函給香港各旅行社(註一),文中提到旅行社會員每張機票最少可向旅客收取港幣30元,作為代收費用的服務費。據了解,香港旅行社告知旅客需要收取這筆費用,目前成效在80%,客人都能理解。但是以目前台灣競爭與消費者模式來看,要再向客人多收取費用,其實不太容易,需要每家業者都達成共識,才能有所改善。

王明仁(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

這方面問題建議還是朝向航空主管、消費者溝通,較可能改善現況,如果直接與政府交涉其實作用不大。既然民航局有明文規定,由民航局出面與航空公司協調機會較大。而香港旅遊議會所做的決議可做參考,尋求觀光局與民航局協調,但不要碰觸其他國際機場稅的議題,主要還是針對台灣機場稅部分來討論,因為他國機場稅所牽涉範圍更大、複雜。而還是希望業者與航空公司能保持良好合作,不至於演變成對抗局面。

姚大光:

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決議,是否適用於台灣,還需再研議。而這議題牽涉到法條,所以北市公會朝向成立專門委員會,招攬更多法律人才,但所需的經費龐大,所以先要公會有預算後才能實行。而針對機場稅,站在公會立場會根據今天大家提到的方向分析,採取多管道、可行的作為,包括民航局、航空業者等等,這問題雖然已5、6年,但相信持續做下去,總有一天會有善意回應。

機票機場稅

旅客搭機出國所產生的機場服務費(簡稱機場稅),各國收費標準不一,某些機場甚至不用徵收,以台灣來說,旅客出國時機場稅為300元新台幣,而前往他國機場也有不同金額的機場稅產生。早期機場稅是旅客在機場出境時繳納,由航空公司代收而繳交國庫,因此航空業者可獲得機場稅中的2.5%作為成本補貼。目前此筆費用隨機票徵收,所以代收作業由旅行社來辦理,但2.5%補助仍補貼於航空業者身上,旅行社卻沒有任何補貼,因此對業者來說付出了成本的確有其合理補貼的必要,因此北市公會研議與相關單位溝通,以期達成共識。

李司平:

兵險費用最主要是防範恐怖分子,雖然根據民航局90年9月27日,編號:空運9004發文中第三項、第四點提到,「日後若世界局勢回穩,保險公司調降或取消此項附加費時,航空公司應即配合調降或取消。」這部份為明文規定可與航空公司再議。但目前我們僅能就台灣兵險來協調,其他國家仍然有此費用存在,如不支付此筆費用,飛機甚至不允許降落。根據上述條文,我們的確可研議此費用,但航空公司也會提出目前保險費上漲,此兵險費用根本不敷成本。在燃油附加費收取方面也有明文規定,而目前油價持續上漲,航空公司有附加費根本不足支付成本的考量,因此不太可能補助業者代收費用所付出的成本。

林惠玉(雄獅旅行社副總經理):

目前各航空雖然沒有補助業者代收燃油附加費的成本,但有些航空公司會將燃油附加費算在旅行社業績內。

陳政男(良友旅行社董事長):

目前旅行社代收許多費用,確實不甚公平,加上營運成本、資金壓力,長久下來會讓旅行社經營壓力大。以目前情形,機場代收稅較難改善,而燃油附加費以目前油價上漲速度,航空業者的確也不可能提供佣金補助。但航空T/C代理壓力也不小,最起碼可衡量是否在每年票務金額目標上有所斟酌,能用相關費用補足目標比例。至於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決議可供參考,由旅行社與消費者溝通,負擔部份費用,但前提是最好由觀光局等單位,先立法或公告才可行。

李司平:

首先了解,機票目前都是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屬之BSP組織,提供機票給旅行社,作為旅行社開立航空公司機票的方式。BSP都是由電腦來作業,雖然可清楚顯示票價、機場稅、燃油費等等單筆費用,但站在航空公司角度機場稅除了台灣部分,還有需支付國外機場稅;而燃油附加費方面,油價高漲,此費用根本不敷成本;兵險也是付給保險公司,目前飛航安全仍受到威脅,所以保險費也持續上漲。另外,目前BSP電腦系統計費項目的程式不可能隨便去更改,因為牽涉的技術面是國際化的廣度,所以真的要逐筆計算,各筆費用拿出部份比例補足旅行社代收的成本,工程浩大,不易實現。

而航空業者對於業者爭取代收費用補助,都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函,發文字號:觀實字第0920000319號,92年9月4日文,第二項、第二點之依據(註二),「…航空公司給付(旅行社)之傭金包括其銷售機票及提供輔助的服務…已包含於航空公司給付之傭金中。」此條文意指,航空公司不需額外支付其他費用與旅行社。但再根據我剛提到民航局90年9月27日,編號:空運9004發文中第三項、第四點,兵險費用是可再議的。

姚大光:

但目前燃油與兵險費用由民航局批准,有文依據,表示這兩筆費用為緊急性用途,所謂緊急性用途就是非常態、臨時性,但兵險由2001年開始徵收,至今許多國家已停止徵收,燃油附加費居高不下已是事實,不應該一直便宜行事,以附加費來收取,航空業界也該正視此一問題。

林湘玲(喜泰綜合旅行社票務部經理):

這樣看起來許多議題,都牽扯到法律條文,而旅行社人員是否可稱為「旅行師」?像我們幫客人規劃行程、比價等等,但客人可能為了一點小錢就跑掉,我們的專業似乎不受重視。

姚大光:

林湘玲所提真的一針見血,所以我希望在公會中能成立專門委員會,對於這種牽涉到法律條文等議題,未來就能有效諮詢,才有方向尋求正確解決。  

燃油附加費、兵險費

姚大光引言說明:油價雖然高漲,但油價成本所產生的燃油附加費算是航空營運成本,但目前卻是由業者幫忙收費,而且並不算在業績內,似乎將部份成本轉嫁給旅行社。另外,911事件後,保險費漲價,所以產生兵險費用,但此費用不能算是長期的收費,即使是也算是航空本身的成本,不能算為旅行社成本,未來是否有較合理的模式?


會議決議


這次台北市公會召開,航空票務代收費用與網路盜刷研討會,所探討的議題對於旅行社都非常重要且存在已久,並在會中聽取主要代理票務的旅行社,充分表達所遭遇的問題與現況,總結來說,業者遭受許多困擾。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姚大光重申,「這些問題以前就存在著,更需要去正視它,雖然不是一兩天能解決,但持續下去一定會有解決方法。」這次只是針對相關議題初次的討論,接下來同樣會邀請甲、乙種旅行社,再來討論。我們也會主動邀請航空公司、民航局、觀光局,以及業者建議尋求立法委員的支持,都是我們陸續努力的方向。

今天會議我可總結為四大議題、三大要務,四大議題為:機場稅、燃油附加費及兵險、網路與刷卡購票、退票手續費。三要務為:先找台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BOAR )充分溝通、尋求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溝通、辦公聽會訴諸媒體。

*註一:香港旅遊業議會指引,發出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檔號:BOD140/16/09/05。
   「會員可以收取每張機票最少港幣三十元的費用,作為代航空公司或政府收取附加費、稅款或其他徵費的服務費。」

* 註二:「現行各航空公司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提供之『Passengers Sales Agency Agreement』與旅行業者成立之代理合約內容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各航空公司與其代理之旅行業者間給付報酬之內容早已約定航空公司給付之傭金包括其銷售機票及提供輔助的服務,此一條文訂立之時與現在時空背景大不相同,會議中業者共同認為,不能以此條文一以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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