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旅遊產業升級,並配合「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之推動,於2002年通過之「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於日前經過修訂,針對「擴增『獎勵觀光產業升級貸款』融資額度及延長貸款期間」修正要點後,已正式於2008年11╱11生效實施,包括擴增貸款額度、放寬貸款期限、新增營運周轉金、延長補貼利息期限等均作出部分修改,以協助業者順利辦理優惠貸款相關措施。為使觀光產業瞭解該要點內容,特於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等地區各辦理1梯次「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說明會」,現場同業參與情形十分踴躍。
多項修正措施 優惠再加碼
針對優惠貸款部分,要點之修正部分包括在優惠貸款範圍部分在原有的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以及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外,新增「於企業經營時,所需之營運周轉金」,同時將原有之計畫書以及相關放款規定之期限由原本的10年延長至15年;針對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以及旅館業之融資總額度由原本的一億元提高為3億元。至於在新增的「營運周轉金」方面,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以及旅館業之額度最高不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甲、乙種旅行社最高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
為進一步減輕旅遊業者負擔,觀光局亦規劃優惠貸款之利息補貼相關措施,凡是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者,均可申請利息補貼,按年利率補貼1.5%,按季核撥,而補貼利息期間也由先前的3年延長為5年。
據統計此貸款要點自2002年6╱27實施迄今,總貸放件數計45件,貸放總金額總計為新台幣13億8,830萬元(觀光旅館業4件、旅館業37件、觀光遊樂業4件)。期望藉由此一措施,可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提升旅遊品質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