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馬英九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台北會面,這是繼1949年以來中國大陸與台灣官員會面層級最高的一次。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目前兩岸協商簽訂的海運及空運議題,其實是在過去所推動完成的基礎上,循序向前推動的積極政策項目,陸委會從 2003年提出「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報告」,作為循序推動海、空直航的依據,到了2003年空運開始有了重大的發展,從當年的台商春節包機開始,到今年6月的週末包機,以及如今的開放廣泛直航航點協定,航空的開放政策穩健的在向前推動。
兩岸空中直航 邁向全面正常化
而兩岸海運部分,循序推展的腳步亦相當順利,從2001年的開放小三通赴大陸,乃至於此次簽訂的兩岸海運直航協定,也都是民眾期盼之所在。在本次會談中,雙方針對今年6月間簽署有關包機及大陸觀光客來台兩項協議的執行情形也做了檢討,同意在此次會談後簽署的海、空運協議基礎上,儘可能在未來6個月內完成定期航班的安排,讓兩岸空中直航能夠邁向全面正常化。
另外,針對大陸觀光客來台一事,為了改善目前來台人次不符兩岸民眾期待的現況,大陸方面也正研議擴大開放赴台旅遊地區,增加組團社數目,同時雙方同意將旅客組團人數限制從10人降為5人,在台停留期間從10天延長為15天,以上意見未來仍會由雙方相互推動實施。
週末包機調整 常態化平日包機
於空運協議的重大突破,包括:未來週末包機將調整為每週7天常態化的平日包機;航點部分,台灣維持8個航點,即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8個航點。而大陸增為21個航點,除已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5個航點外,另增加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瀋陽、天津、鄭州等16個航點。
班次部分,雙方每週共飛108個往返班次,每方各飛54個往返班次,比照目前每週雙方共飛36個往返班次實有相當拓展。 每週台灣方面至上海(浦東)的班次不超過 20個往返班次的改變,對照目前不超過9個往返班次的限制也有所放寬。
其實,空運直航的直接效益不只可以大幅減少運輸時間及成本,也可大幅提高貨物運送效率,航空公司飛航時間及經營成本大幅降低後,可以提升航空業者經營績效,改善營收狀況,進而有助於紓緩目前經營艱困的航空業者的壓力,並可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逐漸將成本降低,反映於航空票價及運費之下降,回饋消費者及各類企業。
大陸開放航點 遊客來台更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週末包機改為平日包機,且航班從每週36班增為108班,再加上大陸開放航點增至21個航點,相對已可以涵蓋大陸方面開放大陸居民來台觀光的13省市區域(包括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重慶、雲南、陜西等13個省市);這些進一步的開放措施,將可便利大陸居民來台觀光,也有利於航空業者在觀光旅遊安排上作更多樣化的包裝及推廣,必可大幅增加大陸觀光客來台人次。
旅行公會總會理事長姚大光針對協議內容特別提到,真正進行實質上的直航,而不需繞經飛航情報區,不只是可以節省航空業者的花費,消費端也可望獲取機票價格向下調整的機會,透過週末包機進化為平日包機常態化的過程,未來兩岸的航空公司更可以協力把市場商機的餅做大,屆時,觀光產業的復甦與蓬勃成長,將指日可待。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國籍航空完成協商
一、 中華航空公司:飛航客運包機每週14班,其中4班飛航上海航點;飛航上海貨運包機每月8班、廣州貨運包機每月7班。
二、 長榮航空公司:飛航客運包機每週15班,其中4班飛航上海航點;飛航上海貨運包機每月7班、廣州貨運包機每月8班。
三、 立榮航空公司:飛航客運包機每週8班,其中4班飛航上海航點。
四、 復興航空公司:飛航客運包機每週9班,其中4班飛航上海航點。
五、 華信航空公司:飛航客運包機每週8班,其中4班飛航上海航點。
為滿足松山及桃園機場以外之民眾需求,以及團體旅遊包機之需求,未來立榮航空公司、復興航空公司及華信航空公司每週至少有1班需自松山及桃園機場以外航點出發;中華航空公司及長榮航空公司則每週至少有1班需優先提供旅行社作為團體旅遊之包機。
本次客、貨運包機自協議生效日起實施,至航空公司開始經營兩岸定期航線止。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1. 空中航路:雙方同意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航(空)管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序。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2. 承運人: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
3. 直航航點:雙方同意根據市場需求開放適宜客貨直航的航點。
4. 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儘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航班作出安排。
5. 貨運包機: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運載兩岸貨物。
6. 客運包機:雙方同意在兩岸週末包機的基礎上,增加包機航點、班次,調整為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
7. 商務(公務)包機:雙方同意視情開辦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
8. 準用條款:雙方同意客貨運包機等相關事宜,準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的規定。
9.聯繫主體:
(1)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2)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10.協議履行及變更:
(1)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11. 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12. 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13. 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